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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公积金实施细则 扩大贷款对象、严格“认房认贷”

发布时间: 2019-02-27 23:49:50

来源: 观点地产网

分类: 行业动态


近日,四川成都公积金中心修改了《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细则》,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消息显示,成都公积金新政将于3月15日起正式执行。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获悉,修订后的公积金实施细则扩大了公积金贷款对象、增加了累计公积金贷款次数、严格“认房认贷”标准、调整了逾期记录应用、放宽了贷款年限的计算、强化了贷款风险防控,同时明确了贷款结清前应继续履行缴存义务。

贷款对象方面,政策调整前公积金贷款对象为在成都市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及具有成都市户籍的异地缴存职工。而新政则将贷款对象调整为在成都市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含个人自愿缴存者)及异地缴存职工。

值得一提的是,修改后明确了在成都市以外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异地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取消了异地贷款职工需具有成都市户籍等规定,与该市缴存职工的贷款条件保持一致,实现与该市缴存职工“同城同待遇”。

贷款次数方面,新政表示,借款申请人初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2次。此前的公积金政策并未对借款申请人使用公积金贷款次数进行限制。

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方面,新政对借款申请人名下的住房、未结清住房贷款,及未成年人名下的住房,一并纳入住房套数计算,即“认房认贷”,严格界定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精准支持刚需职工购房。

同时,成都公积金新政调整了逾期记录的应用,重点关注近两年内出现的逾期情况,采取拒贷或提高其最低首付款成数的措施,以控制贷款风险。

新政还调整了收入还贷比。调整前,借款人当笔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借款人家庭月平均收入的70%。调整后,借款申请人偿还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收入的50%。


责任编辑: qz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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