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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住建局发布本级2019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受理通告

发布时间: 2019-08-26 10:30:13

来源: 钦州市住建局

分类: 本地楼市


      今日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钦州市本级2019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受理通告》,内容如下:


  根据《钦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钦政发〔2009〕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0〕213号)、《钦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钦政办〔2014〕5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相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桂建保〔2015〕42号)、《关于发布2019年度市区城乡低收入标准的通知》(钦民规〔2019〕2号)和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相关批复,为了做好我市2019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补贴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

  申请人及参与申请的家庭成员必须是在本市保障范围内实际共同生活居住(本市保障范围是指文峰、向阳、南珠、水东、子材、鸿亭、长田、尖山街道办、久隆镇、大垌镇、康熙岭镇、沙埠镇、大番坡镇、黄屋屯镇、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下同)。如是非本市保障范围户籍的申请人,还需满足在本市保障范围内就业,且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女50周岁,男60周岁)。同时申请家庭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不受户籍限制,不受财产收入限制,但申请人必须具有完成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收入,具有租金支付能

  力。另外,需要申请廉租保障资格的家庭需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家庭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或人均月收入低于1404元,人均财产低于民政部门要求;2.户籍为本市城区保障范围且户籍迁入期满一年;3.申请家庭没有机动车辆登记(不含三轮车、摩托车)(下同)、商铺登记;4. 单身人士申请需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在本市保障范围内实际共同居住生活,夫妻必须一同申请。本市保障范围户籍的申请人子女在外读书可享受保障,非本市保障范围户籍,申请人必须在本市保障范围实际工作(工作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居住满6个月以上(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不受居住时间限制)。

  (三)申请家庭在本市区保障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申请受理流程

  (一)新申请户及家庭情况有变动的复核家庭持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到居住地所在居委会、市民服务中心公共租赁住房受理119号、120号窗口(以下简称窗口)领取相关申请表格填报。

  申请人提交材料至居住所在地居委会进行核实家庭居住情况、就业情况,家庭成员关系构成情况,并由居委会出具审核意见。如果廉租保障家庭在本市保障范围内的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需先向居住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交申请材料,由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审核意见后,再交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1.初审 申请人将材料提交至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进行初审。申请廉租保障资格的家庭提交材料至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时,需在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钦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书》,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按照文件要求受理申请,经过民主评议、公示、审核并完善相关信息后并录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后,由申请人将审核材料提交至窗口。

  2.复审 钦州市市民服务中心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对申请家庭的房产登记、商铺登记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完成后将申请材料移交市住房保障中心进行系统录入及档案归整。同时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将申请廉租保障资格的家庭,按批次统一移交材料至钦南区、钦北区民政部门进行低收入审核。民政部门收到材料后,统一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收入标准出具认定意见。(公租保障资格不需报送民政部门审核)

  3.终审 钦州市住房保障中心汇集各部门审核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上报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终审、公示,公示通过符合保障的申请户,由钦州市住房保障中心告知申请人并进行资格登记造册,进入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轮候程序。

  (二)本市行政单位、医院、学校等国有服务性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可由单位统一进行申请,由其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只针对申请户家庭人口不超过2人,适用于单身、已婚未育家庭)

  经办人持单位证明到窗口、市住房保障中心101领取《钦州市行政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单位统一申请表》;

  1.初审 单位对申请人及其家庭的自有房产情况、住房状况、车辆登记情况、婚姻状况等方面进行核实,并将材料提交至窗口;

  2.复核 窗口对单位申请的所有人员进行房产登记核查,核查完成后,将材料移交市住房保障中心进行系统录入及档案归整;

  3.终审 钦州市住房保障中心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上报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终审、公示,公示通过符合保障的申请户,由钦州市住房保障中心告知申请人并进行资格登记造册,进入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轮候程序。

  三、有关保障资格有效期、资格复核、动态管理的说明

  (一)保障资格有效期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有效期为3年,如保障家庭在有效期届满后,仍需要继续享受保障,则需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提交材料重新进行资格审核。如在有效期满之日止未提交审核材料或者审核不通过,则视为自愿放弃保障,未入住的停止租赁补贴发放,并取消轮候资格;已入住的需作清退处理,有关清退手续参照《钦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钦政办〔2014〕56号)第二十九条进行处理。

  (二)廉租资格年审说明

  此通告发布前获得廉租保障资格的家庭,资格有效期参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有效期为3年,廉租保障家庭情况无变动(家庭情况是指户籍、居住状况、就业、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婚姻状况、住房状况、家庭人口、机动车辆登记)(下同),需在每年10月31日前提交无变动声明表。如家庭情况有变动,参照动态管理,需重新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如超期未提交无变动声明表或年审材料,则视为自动放弃廉租资格保障,符合公租资格的,按规定纳入公租进行保障,不符合公租资格的,则取消保障资格。

  所有保障范围内的住房困难家庭,如家庭成员享受我市保障范围内低保待遇的,即可按低收家庭享受廉租保障。

  (三)动态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有效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家庭情况有变动的,需在变动的一个月内到市住房保障中心进行登记备案,如未涉及资格变动,维持原资格有效期不变;如涉及资格变动,需参照新申请流程,重新进行资格审核。如审核结果不再符合廉租保障资格,廉租保障资格有效期至资格变动之日止。如家庭情况有变动,但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登记备案的,一经核查,则按瞒报处理,资格有效期至违规之日止,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保障家庭已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并在市场租赁房屋并实际产生租金(廉租保障资格不受此限制),且保障家庭没有商铺登记、没有机动车辆登记。新申请租赁补贴从公示通过次月开始计算,发放条件及标准,参照《2017年度钦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实施方案》进行补贴发放,如当年度中已摇号配租,补贴发放至摇号配租当月。具体如下:

  (一)A类对象:属于市本级保障范围户籍的低保、特困人员。参照A类标准(即10元/平方米)进行补贴发放。保障家庭中有市本级保障范围户籍低保、特困人员,参照A类标准进行补贴发放,其他成员参照相应的条件进行补贴发放。

  (二)B类对象:属于市本级保障范围户籍的低收入家庭。参照B类标准(即7元/平方米)进行补贴发放。

  (三)C类对象:属于公租资格保障家庭。参照C类标准(即5元/平方米)进行补贴发放。

  五、租赁补贴领取须知

  符合补贴发放的申请家庭,租赁补贴将会直接转账到申请材料中的建设银行卡账户,申请人需确保提供的银行卡号为申请人本人银行卡,且状态无异常。

  注:此通告发布之前提交材料且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保障家庭,需持租房合同及申请人身份证到市住房保障中心领取《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报表》进行填写,并按申报表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市住房保障中心对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并对符合要求的保障家庭进行补贴发放。

  六、各项业务受理时间

  1.公共租赁住房新申请受理时间:每年3至10月。

  2.年审受理时间:全年受理。

  3.有变动家庭受理时间:全年受理。

  4.廉租资格无变动申报时间:每年1至10月。

  5.补贴受理时间:每年3至10月。

  七、申请进度查询

  由于公共租赁住房仅限申请家庭亲自办理,不允许委托代办,同时为了保护申请家庭的基本信息,所以申请进度查询需由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持身份证进行查询,具体查询地址如下:

  申请进度及保障信息查询:市住房保障中心101、103室;

  住房分配查询:市住房保障中心103、507室。

  八、服务监督电话

  市民服务中心窗口咨询电话:0777-2558954;

  业务咨询电话:0777-2824550,2825752;

  分配咨询电话:0777-3230388;

  监督电话:0777-2822184。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26日


责任编辑: mengxiang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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